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1996-1998年度执行计划
中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1996-1998年度执行计划
(签订日期1996年12月18日 生效日期1996年12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西联邦共和国(以下称双方),本着加强两国在文化和教育领域合作的愿望,根据双方1985年11月签订的两国政府文化、教育合作协定的原则,决定签订1996-1998年度文化、教育合作执行计划如下:
Ⅰ 文化和艺术
双方同意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在可能的条件下,在对方国家举办包括多种艺术活动的文化周。
Ⅰ.Ⅰ 音乐、舞蹈、戏剧和杂技
一、双方鼓励两国的艺术团体到对方国家访问演出,并鼓励作曲家、舞蹈编导、戏剧家和杂技艺术家的互访,以增进两国在音乐、戏剧、舞蹈和杂技方面的相互了解。
二、在本计划有效期内,“巴西独奏”室内乐团将到中国访问演出;中国民间歌舞团、京剧团或其它种类的艺术团到巴西访问巡回演出。
三、双方鼓励两国乐谱、乐器、音乐磁带及戏剧录相带的交流。
四、中方将于本计划有效期内,派遣一专家组访问巴西,对巴西的民间音乐和舞蹈进行考察。巴西文化部下属的全国艺术基金会将负责巴西方面的协调工作。
五、双方支持本国艺术团体或艺术家参加在对方国家举办的国际文化艺术节、比赛、学术会议、展览和博览会。
Ⅰ.Ⅱ 造型艺术和摄影
六、双方鼓励画家和摄影家互访,为其创作以对方国家为主题的绘画和摄影作品提供方便。
七、双方鼓励互办艺术展。中方希望在本计划有效期内,接待一个高水平的巴西绘画展。
Ⅰ.Ⅲ 博物馆
八、双方鼓励中国故宫博物院和巴西国家历史博物馆合作开展研究项目,以进一步增进两国间的了解。
九、双方支持在藏品分类和对具有历史价值的纸张修复方面进行合作。巴方建议文化部下属的路易·巴尔博萨基金会的保存和修复实验室对双方在历史研究和纸张修复方面的合作给予支持。
Ⅰ.Ⅳ 图书馆、出版和档案
十、双方鼓励两国在图书馆学和国家图书馆收藏的保存与保护方面进行合作与技术交流。
十一、双方鼓励两国图书馆进行书刊和其它资料的交换。
十二、双方鼓励两国出版机构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为此,双方将互派出版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进行访问。
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合作出版对方国家作家的著作,具体事宜由巴西文化部和中国新闻出版署商定。
十四、巴方通过文化部文化交流和特别项目局建议,从1997年起,在中国出版巴西当代文学作品选集,并从1998年起,在巴西出版中国文学作品选集。
十五、双方鼓励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中国作家协会与巴西文学院之间开展交流,特别鼓励举办讲座、研讨会和学术会议。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和巴西文学院互派三至五人组成的作家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巴方作家将由巴西文化部选定。
十六、双方鼓励两国档案机构间在信息、文献和历史文献的交流研究和档案保存方面进行合作。
Ⅰ.Ⅴ 广播、电视和电影
十七、双方鼓励两国广播、电影、电视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八、在广播和电视领域,双方重申根据两国政府1995年12月13日签署的在广播和电视领域进行合作的谅解备忘录进行合作。
十九、双方鼓励合作拍摄纪录片,供本国电视台放映,以介绍对方国家的情况。
二十、双方同意两国的国家电视台和电台通过协商和非商业渠道进行节目交换。
二十一、双方鼓励两国电影演员和编导互访。
二十二、双方鼓励互办电影展。巴方建议通过文化部文化交流和特别项目局,从1997年起,在巴西举办中国电影巡回展,放映10部配有葡萄牙语字幕的中国电影,同时在中国举办巴西电影巡回展,放映10部配有中文字幕的巴西电影。
二十三、双方鼓励两国制片人和制片公司合作拍摄影片。
Ⅰ.Ⅵ 其它合作与交流
二十四、双方鼓励巴拉那州和浙江省在对等原则下进行文化艺术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具体项目由双方有关文化机构商定。有关本条款的具体建议见执行计划附件一。
Ⅱ.教育
一、双方根据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巴西教育体育部1993年2月25日在北京签署的谅解备忘录,鼓励进行教育交流与合作。
二、双方鼓励发展在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巴方有关建议见执行计划附件二和附件三。
三、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支持巴西利亚大学和里约州立大学关于聘请汉语教师的要求。
四、中国国家教育委员会外事司和巴西教育体育部高等人才培训基金会(CAPES),根据1994年1月19日在巴西利亚签订的在高等教育领域中的合作协议书,积极支持在同一个领域中从事研究的巴西和中国教授和研究员,为培养特别是具有博士水平的人才提供有利条件,并通过两国大学和科研机构之间制定的特别计划,发展科研工作的交流制度。
五、在各科和各级教学的教育政策和教育计划方面,巴方对了解中国政府所采取的补偿政策概况及教育评估制度和教育经费具有特别兴趣。
六、双方鼓励中国和巴西负责青年事务的机构进行友好合作,具体交流计划由两国有关机构商定。
Ⅲ.财务规定
在本执行计划内的合作项目,派出方负责国际旅费,接待方负责在国内正式访问期间的费用。有关本计划项目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在项目执行前逐项商定。
Ⅳ.通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和巴西外交部文化司、科学技术合作司,以及巴西文化部、教育体育部分别负责协调本计划的具体实施。
二、本执行计划不排除本计划以外的通过双方外交途径商定的其它项目的实施。执行这些项目的经费条件,将通过两国有关单位逐项商定。
三、与本计划有关的文化财产的出入境,应遵循双方国家的法规。
四、双方同意,本执行计划中所列项目将在两国每年通过的有关预算经费允许的范围内执行。
五、双方同意,中巴文化混委会下次会议将在北京召开,具体时间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六、本计划有效期截止至下一个计划生效之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巴西联邦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玛丽娅·芭拉班
附件一: 其它形式的合作与交流
1、巴拉那州音乐美术学校派遣古典大提琴教授、埃伊托尔·维拉·洛波斯作品演奏家奥克约·德·卡玛尔哥·内托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2、巴方建议巴拉那州音乐美术学校派遣巴西室内乐团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3、巴拉那州政府下属的瓜依拉戏剧基金会派遣该基金会舞蹈团到中国浙江省进行演出并开办讲座。
4、巴拉那州政府办公厅建议,在两省、州互办以“儿童如何看自己的城市”为主题的儿童绘画展,同时互办城市摄影展,首先是库里提巴市和杭州市摄影展。
5、巴方建议,通过巴拉那州文化局,在巴拉那州和浙江省公立图书馆之间进行图书、画册、词典和其它刊物的交流,旨在杭州图书馆设立一个巴西之角,在库里提巴图书馆设立一个中国之角。这一永久性设置可为两国互访的学者提供阅览。
6、根据对等原则,浙江省将派出浙江省民乐团、浙江省杂技团等艺术团组到巴拉那州进行友好省、州间的交流演出。
附件二: 高等教育领域的合作项目
里约热内卢州大学(里州大)
1、在教育方面互换教师(母语教学和公共教育政策)
佛路米恩赛联邦大学(佛联大)
1、进行中巴技术人员交流,以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
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桑卡联大)
1、在下列方面进行教师和学生交流:
医药:
--民用草药。
--分类学、形态研究、活性物质提取、药物和临床研究。
--草药应用普及方式。
中国工业化营养学。
中国保健操。
淡水养殖。
为师生学汉语创造机会。
应用于生物学的物理学。
巴西利亚大学(巴大)
1、同中国进行教师交流,开办具有本科和硕士水平的中医班。
2、接纳中方派一名教员来文学系任客座教授,开办汉语教学并扩大该领域中的师资交流。
3、体育系尤其在武术方面同中国进行师资交流。
4、社会服务系“人才发展合作计划”。
巴西利亚大学、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和圣保罗大学
1、巴西利亚大学、伯南布哥联邦大学、桑塔卡塔琳纳联邦大学和圣保罗大学同巴西针灸医学会正在制订一项培养中医人才的共同建议。为此,同中国中医大学机构进行交流是必须的,其目的主要是在这些大学开办中医专业班、硕士班、博士班和医疗所。
隆德利纳州大学(巴拉那州)
1、要求得到中方汉语教材(普通话),以供该校亚非研究中心向公众开办的汉语速成班之用。
执行计划附件三 职业教育领域的合作
关于职业教育方面的合作建议:
1、代表团互访
--双方互派政府教育部门的官员代表团到对方国家访问。
--双方鼓励和支持两国职业教育机构之间,包括互换师生在内的交流与合作。
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试行办法
(2001年4月29日济南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0月14日济南市人民政府令第202号公布)
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管理工作。
市、县(市)、长清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大额医疗费救助金(以下简称救助金)的筹集、管理和待遇审核、给付等工作。
第三条 凡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均应当参加大额医疗费救助。救助金由个人缴纳,标准为每人每月4元。
在职职工和未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代扣,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参加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退休人员,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中直接扣缴。
第四条 参保人发生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救助金支付90%,个人负担10%。
救助金的支付,比照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相关规定执行,但不执行起付标准。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救助金和个人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万元,仍需治疗的,由个人自负。
第五条 用人单位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暂停缴纳救助金,也不享受救助金待遇。待按规定补齐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救助金后,恢复享受待遇。
第六条 救助金比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规定计息,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定期进行审计。
第八条 参保人或者定点医疗机构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救助金的,比照《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大额医疗费的收支情况和医疗消费水平,适时调整参保人缴费数额、救助金支付比例和最高限额。
第十条 各县(市)、长清区人民政府在贯彻执行本办法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拟定缴费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