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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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和规范企业纳税环节相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1]4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的意见,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经商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纳税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培训费。禁止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生产或服务单位向初始用户收取培训费、证书费、换证费等相关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供货单位向初始用户提供必要的设备使用培训,所需费用应由供货单位承担,在经营成本中列支。
二、取消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网点建设费。为支持新疆企业发展,取消新疆地区技术服务单位向用户收取的网点建设费。
三、规范税务系统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税务机关及其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利用税务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我委下发的《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精神,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地区提供电子纳税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各类服务费、认证费和维护费进行清理和规范,不符合规定的一律取消。清理规范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我委。
四、严禁企业纳税环节违规收费行为。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在提供服务时,要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严格履行合同中约定的职责和服务内容,否则不得收取费用;未经企业要求上门提供具体技术维护服务的,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供货和技术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用户强行推销、搭售扫描仪、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否则以乱收费查处。
五、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核定的税务发票使用和成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按照补偿成本原则,从严核定税务发票工本费,切实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
六、上述规定自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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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关于保护和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的若干规定
省人民政府办公会议



农村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出现的专业户,是发展商品生产和传播先进生产技术的示范户,是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勤劳臻富的带头人。为了保护和技术专业户健康发展,特根据中共中央[1983]1号文件、[1984]1号文件精神和我省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专业户是指家庭主要劳动力从事或经营某项专业性商品生产,商品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农户。各地应根据这个原则,确定划分专业户的一般农户的界限。
二、专业户不论是承包性的,还是自营性的,都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承包性专业户主要生产资料包括一部分生产工具都是集体的,并且通过承包合同和集体紧密联系在一起,除完成国家计划收购任务和集体各项提留外,还向集体交纳一定数量的积累,是集体经济的一个经营层次。自营
性专业户的生产资料虽然大部或全部是私有的,但其生产和经营仍然在社会主义整个经济体系中运行,因此也是社会主义经济的组成部分。
三、农村各个生产领域和所有生产项目,除国家有特殊规定外,所有农民都可以从事生产和经营。可以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也可以从事加工业、手工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运输业、建材建筑业以及国家政策所允许的其他各种行业。积极鼓励农民从事开发性生产和经营
,向荒山、荒水、荒坡进军,实行大户或联户承包。支持农民从事运销业和贩运业。完成国家统派购任务后的一、二类农副产品和三类农副产品,农民都可以进行经营、加工和贩运。经营方式可以灵活多样,经营范围不受行政区域限制。从事或经营工商业的专业户,应按照国家规定,向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证。
四、允许专业户购置机动车船、拖拉机及其他生产工具,从事生产、运输或贩运。从事运输业的,可以搞货运,符合客运条件的,也可以搞客运。
专业户的机动车船和常年用于营业的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轮机人员,按国家规定,经县以上交通监理、航政部门检验、考核、考试,取得合格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后,即可开业经营。
鼓励专业户个人或合股兴办仓库、冷库、公路、桥梁、码头、车站等基础设施,谁兴建,谁经营,谁得益,可以有偿使用或转让。
五、对专业户不单列税种、税目。专业户经营的饲养业、牲殖业和孵坊,农民个人开办的配种站、种畜场(站),为繁殖养畜而购买的种畜及农民个人开办的小电站不纳税。国家只对从事工商、运输、建筑安装、修理、饮食服务等行业的经营收入,按规定征收工商税和所得税。专业户
销售农、林、牧、渔以及其他产品,和其他个体户或经营者一样,凡国家规定应征税的,属收购部门收购的,由收购部门纳税;自行销售的,由销售者纳税。对于从事投资大、生产周期长、收益慢的专业性生产的专业户,可以定期减免其销售产品的税收。专业户或农民联户兴办的企业可同
其他乡镇企业一样,享受减免税照顾。
六、专业户因发展专业生产,要求长期或暂时转让土地的,都应当允许和支持。其转让的土地可以交给集体统一安排,也可以经村(队)同意,自找对象协商转包。转让或转包的条件,应当根据当地情况,由双方商定。但不论采取何种转包办法,都不得擅自改变原承包合同内容,并须
及时办好合同转让手续。
专业户转出土地后,可以在本地从事专业性生产,也可以自理口粮到集镇开业经营。其口粮解决办法,可以留适当的口粮田,可以由转入户按平价提供,也可以由转出户上交村(队)适当的积累,村(队)从集体提留粮中按平价供应,还可以与出售商品挂钩,签订购销合同,采取国家
将粮的办法解决。
七、专业户因发展生产、扩大经营规模的需要,可以按照中央有关政策规定,请帮手,带徒弟。对经营开发性生产项目,如承包荒山、荒水、荒坡等的专业户,招请工人的数量可以不加限制。允许劳动、资金、技术在较大范围内流动,鼓励和支持农民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实行各种形式
的联合,允许专业户采取招请、合伙经营,实行按劳分配,或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的办法。专业户请帮手、带徒弟,都应当签订合同,规定报酬、期限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八、要大力做好为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服务的工作。计划、物资、财政、银行、商业、供销、工商、粮食、供电、外贸、农机、交通运输等各有关部门,都要采取切实措施支持专业户发展商品生产,尽力满足他们对技术、资金、原材料、能源、市场信息、经营辅导以及产品储藏、运输
、销售等方面的要求。
对专业户在生产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信贷部门应积极帮助解决。特别是对从事开发性经营项目的,银行应拨出专项贷款,优先扶持,还款期限可根据生产周期适当延长。也可以接受政府或其他部门的委托,向专业户发放低息或无息贷款。允许专业户在银行立户办理结算,并可提取较多
现金。
科技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专业户进行科技培训和科技咨询服务,并通过科技承包等形式,在专业户及其他农户中选点挂钩,进行具体指导和帮助,培养农村各业科技示范户。还要积极发展各种以专业户为中心的农业科技服务公司。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农村第一线进行技术承包,可
以收取合理报酬,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农业科技推广部门应建立为专业户和所有农民进行科技服务的责任制,定期检查,有奖有罚。
乡一级经济组织要普遍建立专业户经济档案,掌握专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帮助解决疑难问题。各级农业经济管理部门应切实帮助专业户搞好经济核算,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各地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展专业户财产保险业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上述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市要确定一个具体单位负责各项社会服务的协调工作。
九、专业户的合法经营和收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随意干预、限制他们的正当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巧立名目,向他们乱摊派、乱收费和随意罚款,不得平调他们的财物,或强行捐款捐物;不得挪用或私分国家提供给他们的贷款、化肥、农药等;不得哄抢、损
毁和侵占他们的生产设施和资财。违者,除责成其退还财物,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政府,各级公安、司法部门和农村乡一级经济组织应当把保护、支持专业户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抓好。
十、专业户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建立协会。专业户协会是群众性组织,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学习,互通信息,开展协作,交流经验,向党和政府反映专业户的建议和要求。可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业户要自觉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服从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带头人。




1984年4月14日
广西龙胜县旅游局在《精彩龙脊》侵权案中应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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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龙君钱 广西龙胜人(苗族)

  
   原告:潘某等 9人 广西龙胜人
   被告:黄某、吴某 广西龙胜人
   被告:山西人民出版社
  
  案情:
   99年龙胜县旅游局组织原告、被告黄某/吴某等人编写《精彩龙脊》一书,该书出版后,原告发现书的目录和每篇文章中未署作者名字,且后记遗漏廖A、廖B的名字,认为其署名权等著作权受到侵害,遂诉至法院。

   一审桂林中院认为,《精彩龙脊》的著作权属于龙胜县旅游局,被告没有侵权。

   二审区高级法院认为,龙胜县旅游局依法享有作品的著作权。被告侵犯原告的署名权和发行权。分别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问题:作为本案的著作权人县旅游局是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研讨:
   本案中的两被告人的行为属侵权在二审中得到了纠正。但作为本案的第三人《精彩龙脊》一书的著作权人龙胜县旅游局是否应承担责任呢??以下仅为本人个人参考意见:
  
   一审桂林中院二审区高院均认定《精彩龙脊》一书的著作权人为法人单位县旅游局,这点本人亦无异议。但是本案仅由两被告来承担责任,本人认为不够妥当,未显法律不公平!享有著作权人的县旅游局是否有过错是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关键。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1条2款的规定“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
  
   本案中,《精彩龙脊》一书是在法人单位县旅游局的主持下,由原告、被告黄某/吴某等人撰写完成。属汇编性质的作品,著作权由县旅游局享有,若不能满足“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的条件,将不能被视为作者,无权享有该书的著作权。既然两审法院都认定县旅游局为著作权人,它就应当为作品负责,就应该具有审查的义务和决定是否采用的权利。县旅游局组织原告、被告黄某/吴某等人来撰写书。理应知道哪位作者什么作品被选编。笔者认为法人单位旅游局没有尽到审查的义务,有过错。根据过错责任相当原则,应当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人认为若被告过错小,第三人有严重的故意或者过失,法院则可考虑将第三人的过失作为减轻被告责任的事由。 所谓“第三人侵权”,它是指第三人虽然没有直接侵犯他人的著作权,但由于他协助了第二人侵权,或者由于他与第二人之间存在着某种特殊的关系,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世界各国一般不在其《著作权法》(或称《版权法》)中叙明这种侵权,但法院可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裁定,让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为第二人的侵权承担责任。
  
   由于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第三人侵权的规定,司法实践中有关方面的判决也很不成熟。笔者认为,如果让权利人在某些情况下,可追究间接侵害者的责任,会在事实上为权利人提供了另一个选择,有利于从不同角度出发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利益。
  
   综言,法人单位龙胜旅游局应依法自觉履行自己作为著作权人的义务,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我国的法律上也略有简略,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完)
  

其它相关:
1. 《龙君钱:龙胜《精彩龙脊》侵权案研讨》
http://www.gxfzw.com.cn/news/news_show.asp?id=52266(广西法制网)

2.附件:《广西高院二审判决-- 吴金敏/黄警钟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http://bbs.chinacourt.org/index.php?act=ST&t=261033 (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