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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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劳动监察暂行规定
市政府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劳动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劳动监察工作,保障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劳动监察机构对建立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的活动。
对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安全与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的监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

第四条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劳动监察工作。
青岛市和各区(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按权限分工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业务上受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下列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
(一)在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以及高科技工业园内的、市属以上用工单位以及外地驻青单位、外商投资企业和驻青部队所属用工单位;
(二)在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内的、青岛市劳动监察机构确定由其进行监察的用工单位。
各区(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用工单位的劳动监察。

第六条 劳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法律知识及专业业务、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第七条 用工单位应遵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自觉接受劳动监察机构的劳动监察。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

第八条 劳动监察机构的职责:
(一)宣传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督促有关用工单位贯彻执行;
(二)对劳动监察人员进行培训和监督;
(三)对用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劳动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劳动监察的内容:
(一)单位招聘职工的情况;
(二)社会劳务中介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
(四)按规定招用安置残疾人和复员退伍军人情况;
(五)职工劳动时间;
(六)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执行情况;
(七)执行职工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和支付职工工资情况;
(八)国有、集体企业经营者收入情况;
(九)各项社会劳动保险费、职业技术培训统筹费的提取缴纳情况;
(十)社会保险金的给付和职工福利待遇的执行情况;
(十一)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及发放证书情况;
(十二)特殊岗位持证上岗制度执行情况;
(十三)劳动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劳动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指派劳动监察员进入被监察单位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时,应两人以上进行,并出示劳动监察证。未出示劳动监察证的,被监察单位有权拒绝接受监察。

第十二条 劳动监察员在执行监察公务时,有权询问有关人员,查阅、复制有关资料,要求被监察单位就劳动监察涉及的有关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第十三条 劳动监察员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及有关单位的保密资料。

第十四条 劳动监察机构经调查发现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以立案,并从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案;有特殊原因的,可延长十五日。

第十五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劳动违法行为的单位,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依据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劳动部门颁发的有关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行政处理决定书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影响原决定的执行。
对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劳动监察员执行监察公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应予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劳动监察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因失职、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给单位或劳动者利益造成损害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责任人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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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已经2002年6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第一条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加强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辖区或者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及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文件的总称。

 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下列规定报送备案: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的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依照本办法第三条报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径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第五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各五份。有制定依据的,应当提交依据一份。

 第六条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政府法制机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退回制定机关;符合第二条但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

 暂缓办理备案登记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或者重新报送备案;补充报送或者重新报送备案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

 第七条 经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由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公布目录。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用报刊登载、公告栏张贴等形式向社会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范性文件之间规定不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对备案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一致;

 (三)是否符合法定职权、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四)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是否适当。

 第十条 政府法制机构在对规范性文件审查过程中,需要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提供相关材料,或者说明有关情况的,该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报送材料、说明情况。

 审查中需要征求有关行政机关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10日内回复。

 第十一条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超越法定职权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予以撤销、改变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二)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由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决定,并通知制定机关;

 (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者规范化要求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处理意见,通知制定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在接到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情况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政府法制机构。

 第十四条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行政机关制定和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对于不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政府法制机构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0日市政府发布的《济南市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国 沙特阿拉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联合新闻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沙特阿拉伯王国11月2日在此间发表联合新闻公报。公报全文如下:

  应沙特阿拉伯王国国王法赫德·本·阿卜杜勒??阿齐兹陛下的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于1999年10月31日至11月3日对沙特阿拉伯王国进行国事访问。

  江泽民主席与法赫德国王陛下和阿卜杜拉王储殿下兼副首相、国民卫队司令进行了会谈和会见,双方在和谐、友好的气氛中就发展中沙关系以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了意见,并取得了共识。

  双方对两国建交以来的友好合作关系的长足发展表示满意,重申愿将两国在政治和经济领域的友好合作关系提高到战略性合作水平。

  双方回顾了1991年马德里和会以来的中东和平进程,对巴勒斯坦与以色列就执行怀伊协议达成沙姆伊赫协议表示欢迎,希望这是良好的一步;认为联合国决议,特别是安理会有关中东问题的242号、338号和425号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马德里和会精神以及以色列与阿拉伯方面已签署的协议是解决中东问题应遵崇的原则和基础;巴勒斯坦人民享有自决和在其国土上建立自己独立国家的权利。

  双方强调耶路撒冷问题的重要性以及避免采取任何影响有关最终地位谈判的单方面行动。

  双方呼吁国际社会为实现中东地区全面、公正、持久的和平采取迅速有效的行动。呼吁叙利来与以色列从两国中止谈判处恢复谈判,呼吁安理会有关黎巴嫩的425号决议应得到无条件执行。

  双方强调禁止各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的重要性,表示支持中东地区成为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核武器区;认为关于禁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防止其扩散的国际制度对于世界任何国家或地区都具有普遍性和有效性。

  双方回顾了伊拉克问题的发展情况,对目前伊拉克问题陷入僵局深感忧虑,呼吁伊拉克全面切实执行所有有关国际决议,强调需要执行安理会有关满足伊拉克人民人道主义需求的决议,强调尊重伊拉克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性,呼吁国际社会尽快寻求打破目前僵局办法。

  双方指出,印度、巴基斯坦对维护南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负有重要责任。双方真诚希望印巴两国尽快恢复对话,通话和平途径解决包括克什米尔争端在内的所有问题。

  双方强调坚持反对无论何种原因、来自何方的各种形式恐怖主义的重要性,强调采取国际合作与协调打击恐怖主义活动及联合国在这方面发挥突出作用的重要性。

  双方赞赏目前为改革和发展联合国机构以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使其适应当今国际关系最新变化所作出的努力。双方坚信,鉴于安理会是直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机构,对其结构进行任何改革,目的应是加强和发挥安理会在执行其决议及处理国际危机的能力和作用,促使安理会更为客观并加强与联合国大会的协调。双方强调恪守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宗旨的重要性,强调联合国组织是各国人民相互合作的最好框架,应对其给予支持。

  沙方强调沙特阿拉伯王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署的建交谅解备忘录和联合公报的原则,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方对此表示赞赏。

  双方高兴地看到,两国贸易额不断增加,两国经济各自具有机遇和潜力,一致认为应继续扩大大双方贸易往来,鼓励相互出口。在中沙第二届经贸混委会召开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沙第二届经贸混委会会谈纪要、中沙经贸混委会四个工作小组工作文件、中沙石油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认为两国在教育、新闻、体育、青年、广播、电影、电视等领域的合作是两国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新闻部广播电视合作协议》、《新华通讯社与沙特通讯社新闻交换和合作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教育合作协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石油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

  双方强调石油市场的稳定对世界经济的重要性,沙特作为世界石油市场供应的一个安全可靠的来源,为确保世界石油价格稳定发挥了突出作用,中方对此表示赞赏。双方表示愿继续加强在石油领域的贸易和投资合作关系。

  双方一致认为江泽民主席对沙特阿拉伯王国的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相信这将有力地推动两国面向21世纪的长期稳定、内容广泛的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中方对江泽民主席一行在沙特访问期间受到的热情欢迎和周到款待表示感谢。

  江主席邀请法赫德国王访华,法赫德国王接受邀请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代表

     唐家璇(签字) 哈立德·本·穆罕默德·安卡利(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