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注重质量,注册商标要被撤销/王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14:21:50   浏览:82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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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重质量,注册商标要被撤销

广东省南海县××电冰箱厂(以下简称××电冰箱厂)使用注册商标“RIZHI”和未注册商标“日芝”生产组装27044台电冰箱,其中有23939台(占88.5%)未经法定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就出厂销售,质量得不到保证。并且,该厂委托18家企业组装电冰箱,其中17家属于非国家定点冰箱组装厂。××电冰箱厂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致使大量的劣质“RIZHI”、“日芝”电冰箱进入市场。兰州市一家商业单位购进“RIZHI”、“日芝”电冰箱600台,抽检了158台,不合格的就有113台,占抽检数的7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为,××电冰箱厂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滥施许可,不履行监督商品质量的责任,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在全国造成很坏影响,于1989年4月6日作出撤销该厂"RIZHI"注册商标的决定。

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有严重问题将被撤销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的任务之一。《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商标法》第7条还规定,商标注册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如果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粗制滥造,产品存在严重问题,商标局可以撤销撤销该注册商标,“RIZHI”商标即是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被撤销的。

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受到行政处罚

使用注册商标如果不注重产品的质量不仅会被撤销,还要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商标法》第45条规定:“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明确了罚款的数额,该条规定依照商标法第45条、第48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数额为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我们目前检索到使用注册商标因为产品质量问题而受到罚款的案例,但是法律既然有规定,那么任何时候任何注册商标都可能受到这样的处罚。

使用注册商标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失去消费者

我们经常可以看见关于产品问题报道,就是非常有名的品牌也爆出质量问题,比如南京的“冠生园”使用陈年的陷做月饼,使得南京市民再也不购买“冠生园”的月饼,直接导致该公司的破产,失去了消费者直接意味着失去市场,所以消费者是糊弄不得的。

我们的企业只注重商标的注册,热衷于申请驰名商标,却往往忽略了对商标进行维护。维护商标最为重要的是保证产品的质量,这其实对商标而言也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连这点都做不到,那就不配使用注册商标,根据法律规定,该商标可以被撤销,也可能因此受到行政处罚,并最终失去了消费者。所以当我们使用了注册商标就应该善待,就应该注重使用该该注册商标的产品质量。

作者:王律师 ,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高级会员
电话:010-51662214,电子信箱:lawyerwy@263.net
法律博客:http://zscqls.blog.hex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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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保监厅发〔2013〕58号



各保险公司:

  2012年以来,国际金融环境发生深刻变化,我国逐步调整对跨境人民币结算的相关政策,《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1〕49号)中的部分规定已不适应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发展的要求。为促进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删除保监发〔2011〕49号第四条:“保险公司进行再保险业务跨境人民币结算,应当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及有关规定,能够确认为保费收入的部分”。

  二、经营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进一步加强对该业务的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我会上报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经营情况的报告,内容至少应包括:该业务上年的分入保费、新签单业务的分入保费、主要险种、分出公司所在国家和地区、成本费用、盈亏情况,以及预计该业务本年的现金流入、流出情况。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

                          2013年6月24日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济南市市长 谢玉堂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七日

济南市盐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管理,维护盐业经营秩序,保障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群众的生活需要,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业运销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济南市供销合作社联杜是本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设市盐政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的盐政执法工作。
  各县、章丘市、历城区供销合作社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 全市盐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食盐、非定点工业用盐计划由济南盐业总公司负责编报;定点工业用盐计划由用盐单位编报。市盐政管理办公室对用盐计划进行审核和平衡后,报省盐务局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调拨。
  以盐为原料综合利用资源加工盐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需要销售的,须报请盐政管理办公室批准,纳入产销计划,按计划供应。
   第五条 运输盐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供应计划,并到市盐政管理办公室办理准运手续。运输部门应将盐列为重要物资,及时安排运输。
   第六条 全市食盐、非定点工业用盐的批发销售业务,按照省批准的体制,章丘市、平阴县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本市市区及其他各县均由济南盐业总公司负责经营。章丘市、平阴县盐的购销计划纳入济南盐业总公司的统一计划管理。
  各盐业批发单位必须按照划定的销区范围和计划组织供货,不准超范围经销。
   第七条 食盐的零售业务,由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经营,或者委托个体工商户代销。零售单位和个人凭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经营食用盐许可证》,到指定的批发部门进货。
  非定点工业用盐、各类生产加工及其他用盐由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生产用盐许可证》,按计划定点供应,不得转卖和挪作他用。
   第八条 经营盐的单位应建立盐的储备制度,保持充足库存。
供应市场的食盐,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食盐卫生标准;
  (二)碘缺乏病地区,供应的食盐必须按标准加碘;
  (三)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剂、强化剂和药物须经市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以上有关部门批准;
  (四)零售食盐应当使用有明显标志和便于储藏保管的小袋包装;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管理部门、工商、食品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收回《经营食用盐许可证》或《生产用盐许可证》,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销售不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的盐产品的;
  (二)销售土盐、硝盐、工业废渣盐和工业废液盐,或者用液体卤水充作盐制品销售的。
  (三)不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销售食盐的;
  (四)假冒盐业批发部门名称、私自印刷使用小袋盐包装的;
  (五)擅自超范围购进和销售盐产品的;
  (六)未经盐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从事盐的运输、零售业务和以盐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
  (七)不执行国家计划和违反本规定,私自购进、运输、销售盐产品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按本规定实施处罚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财政。
   第十一条 盐政执法应执行国家发布的《盐业行政执法办法》。
  在查处盐业违法案件中,盐业执法人员有权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和涉及盐业违法行为的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检查或者转移隐匿非法物品时,盐政执法部门有权封存、扣押违法物品。盐政执法人员履行盐政执法职责时,应佩带执法标志,并持合法的行政执法证。
   第十二条 对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盐业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严守法纪,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徇私枉法者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复议不服的可以往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市供销合作社联社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