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负法治进程的历史使命??评游劝荣博士《法治成本分析》/许建添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0:32:30   浏览:9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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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负法治进程的历史使命
??评游劝荣博士《法治成本分析》

作者:许建添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研究生


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了我们的目标,当依法治国成为我们的治国方略,法治进程势不可挡,法治成为举国上下热门话题。然而,法治这个话题是如此沉重,法治的进程又是如此艰难,以至我们在法治的路上充满艰辛与酸楚。孙志刚之死带来收容审查制度的“寿终正寝”,佘祥林冤狱平反又促使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阿星杀人又让我们感慨法律的虚弱无力。而中国不知道还有多少个孙志刚、佘祥林,如最近披露的“山东版佘祥林”陈世江的出现,这些无不让人感到我们为法治所付出的巨大代价(成本),每一小步法治的进步,都是踩在“孙志刚们”、“佘祥林们”的血泪踯躅前行。血泪唤醒民众对法治的渴求,现实激起学者们对法治的呐喊,学者们对法治研究所倾注的心血与热情,不能不让人感觉出中国大众对法治的孜孜追求与不懈努力。于是乎,法治成为法学理论一个热门领域,对法治的理念、原则和具体制度,学者们提出了N多有益的构想和建议,其中不乏对西方法治发过国家的借鉴与学习。但是,却鲜有学者从总体上研究法治的成本问题,而法治建设实务中更是对成本问题要么毫无认识,要么视而不见。这一缺陷使我们的法治进程付出更加沉重的代价。
可喜的是,游劝荣博士《法治成本分析》一书的问世,为学者们今后研究法治开拓了一个新的方法与途径,也为探索中国的法治之指出了更明确的方向。游劝荣博士兼有法学与经济学研究背景,加上其丰富的工作经历与本书新的研究方法,使《法治成本分析》一书的特色彰显无疑。
概念是思维的逻辑起点,游劝荣博士亦明白这一点,因而全书从法治的概念出发,把读者的思维引向法治成本这一概念。作者在书中试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法治的静态成本与动态成本,前者是从法治结构角度考察,后者是从法治进程角度考察,然后指出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法治之路。尽管是运用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但我们在书中并没有看见经济学中那些令人头晕的成套的经济学理论与复杂的数学公式或者大量的统计数据。这一特点使得让我这样不懂经济学的人能够把全书读下去。而且全书文笔流利,一点也没有故弄玄虚的感觉。更吸引我的是,全书没有大谈法治成本理论,而是引用我们现实生活中活生生的例子去说明作者的观点。这些例子尽管有些早已见诸媒体报端,有些也在我们身边经常发生,但作者很好的把它们与法治成本问题联系起来,成为一种全新的视角。
比如,作者举了一个“随地吐痰”的例子,是讲多年前,一位年轻人在天安门广场吐了一口痰,被执勤的老大妈罚款5毛钱。这位年轻人痛快地给了一元钱,说:“大妈。你不用找了!”转身又吐了一口。这一问题在一般的人看来,也就是道德问题,但作者却往更深层次看,即表面上是道德问题,而从法治成本上看,却是守法与违法不成比例,导致违法后果很轻松,使违法者“潇洒得起来”。这样一个例子,就把“守法与违法成本”的“反比例”问题给说清楚了。这不仅说清楚了问题,而且让人一看就懂一看就明白。相反,如果作者完全是运用经济学理论去分析这个“守法与违法成本”的“反比例”问题,问题能否说清楚是另外一回事,能否让我这样的经济学“门外汉”看懂,却是个问题。又如,作者还以某城市火车站广场的一项管理制度为例进行说明,如果守法成本高,人们倾向于选择不守法,甚至违法。某城市火车站广场不禁止抽烟而禁止随意乱扔烟头,广场管理当局对违反规定乱扔烟头者规定罚款5元,并频频得手。原来该火车站广场基本不设置可以丢弃烟头的痰盂、垃圾箱之类的设施,而火车站广场活动的人以乘客为主:一是乘客经常都要排队,二是基本上都大包小包地拎着行李。再加上丢弃烟头的设施缺乏,乘客在是否守法时就会考虑守法成本问题:跑远一点找个痰盂或垃圾箱扔烟头吧,排的队序可能丢了,行李也可能丢了。拎着行李走吧,费力不算,排的队序仍然保不住。就近扔了吧,烟头还没落地,“执罚”的大嫂可能就已经出现在你面前了,接下来乘客只好乖乖地交罚款了。不用多加理论,这很容易就让我们明白了作者的意图。作者所举的这些人们所熟悉的通俗例子,在书中随处可见,作者却借以阐明了重视法治成本的深刻道理。
游劝荣博士还从法治进程角度考察了法治的动态成本问题。作者对法治动态成本进行了深入剖析,认为法治在其运行过程中,社会必然会为法治进程支付代价,包括效率的消解、公正的流失、体制失灵、观念失衡以及社会经济负担随之加重等。作者理性地提出,“当我们为作为法治两大支柱之一的分权与制衡这个十分重要的制度设计之科学、合理和正面功能大唱赞歌的时候,也要看到它的致命弱点,那就是在很多的时候,它会消解一部分效率,这是我们在推进法治中必需正视的代价,也是法治进程中必需的成本之一。”(见书127页。)与此同时,作者对此提出更有远见的看法:“我们意识到这种成本和代价,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法治的努力,放弃侵权与制衡和严格程序两大制度设计。相反,我们正视这种成本和代价,并且从更高的视角、更长远的视野来认识这种成本和代价。”(见书第130页。)在论述公正的流失时,游博士通过个案的分析,以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为切入点,科学严密地论证了程序公正的代价。而作者在给“程序主义崇拜者” 泼了“程序代价”的冷水之后,对程序正义的代价进行了进一步的思考,从容指出:“我们主张要正视并充分认识这种程序局限性的危害,并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程序制度,让程序更彻底地与实体公正协调,以承担起‘运载’实体公正的使命,并使 之在‘运载’过程中减少流失。”(见书第165页。)游博士还强调法治的社会成本,并把体制失灵、观念失衡等一起放入法治的动态成本进行分析,并且认为,法治进程中的成本是必然也是必要的,而且“这种成本的支付,伴随着整个法治进程的自始至终。”(197)作者在书中对法治进程中社会为法治支付的成本和代价的揭示,意在“引起人们对法治及其进程进行正确的认知、科学的分析、辩证的思考、理性的判断与选择”。
法治成本的支付是必然的,那么我们是否就放任自流不闻不问呢?对此,游劝荣博士在论述法治成本,指陈不重视法治成本的弊端的同时,也提出了节约法治成本的方法与途径。作者在批判法治代价认识误区的“高成本论”和“无成本论”以及反驳依法治国“悲观论”和“速胜论”之后,作者提出,需要运用制度建设和非制度方法以及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来节约法治成本。作者又以鞭炮“禁放令”为例,阐述单纯依靠制度有时候并不能解决问题,因此还需要非制度方法的帮助,或者制度与技术相结合。
读完该书后,作者广阔的思维与令人耳目一新的写作方式令我记忆尤深。可以说,游博士充分利用了现实生活这一“富矿”,其书中所举例子皆来源于实际生活。作者对“本土资源”有深刻的认识,从某种意义上讲,作者这本书还可以说是对“本土”法治的研究。书中找不到对国外法治理论或制度的引用,也找不到作者对中国法治实践的尖锐批判,但文字中隐含着作者对现实法治进程中对法治成本这样一个重要问题视而不见的警醒。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准确地把握住了法治成本问题,全书简洁明了的文字把我们引入一个经济学与法学地交叉领域。
然而,在我看来,游博士的《法治成本分析》在有些地方的论述我还不太明白。如,游博士在分析到法治的动态成本时,讲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问题,一方面讲要充分认识到程序公正的重要意义,另一方面又讲“法治就其价值判断而言,最终追求的仍然是实体公正,而不是程序公正,尽管程序公正本身也很重要。”(第151页。)同时作者认为“相对于实体公正而言,程序公正只是实现实体公正的手段”(第149页。)也即,在作者看来,无论程序公正多么重要,也只是运载实体公正的工具而已。那么程序的设计要最大限度的有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让公正的程序服从和服务于实体公正的实现。从这里可以看出,作者并没有把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两者的位置放在同等地位,而是更加看重实体公正,程序则沦为保障实体公正的工具,哪怕作者已经认识到程序本身也很重要。作者还认为,“如果在公正程序动作下的结果依然是不公正的话,人们对这个过程公正、程序公正非但不会有正面的认同,反而易被指为虚伪、‘作秀’、变得毫无价值。”(145页。)作者进一步指出,程序公正运行中会造成实体公正的牺牲和流失。综合作者的观点,实体公正是最终目标,程序公正在运载实体公正的过程中,又造成了实体公正的流失,也就是说为了实现那个目标而在实现过程中反而造成了目标不能实现。那么这流失的公正到底是为了实体公正付出的代价还是程序公正付出的代价?作者认为是程序公正付出的代价。这有点说不通,因为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实体公正,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而在实现这个目标的过程中所付出一定代价。在我看来,把程序当作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的前提在于一部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的存在。而现实告诉我们,这样的前提是不存在的,否则我们的法律就不需要修改了。同时实体公正与否,是由程序来决定的,因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能得以真正实现。因此,尽管游功荣博士也认识到程序公正本身也很重要,但我不赞同他把程序看作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工具的观点。
此外,作者虽然针对如何节约和控制法制成本提出了有益的探索,但其中仍存在让我不解的地方。比如,作者提出制度建设来节约法治成本,认为“从本质上说,法治就是一种制度,用制度的方法解决制度运行中的问题,是一种最直接的方法。”(第213页。)那么我认为,这种方法,本身已经融入到法治进程当中。既然法治就是一种制度,建设法治的过程就是建设制度的过程,那么法治成本的节约应当看作是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制度来实现的,简单的“制度建设”能否充分的说明这个问题仍存在疑问。同时作者还提出运用非制度方法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式来节约法治成本。这里作者似乎没有考虑这个技术的成本问题。孰不知,技术的成本也是非常的大。比如作者在书中举例通过探头控制交通违规的技术方式、以及通过结合技术解决鞭炮问题。技术是一笔非常大的开支。在书本的前面讲到静态成本时,作者也分析到执法成本问题,并且指出我国的经济相对落后及财政制度的障碍决定了我们的执法成本投入不足。在法治进程中引入技术应当说是一件好事,但问题是技术的落实却并不那么容易。比如,在路上安装探头等先进设备,如果要在每个路口都安装探头,违章的肯定会减少,但这些设备往往费用高昂,这一笔费用算不算入法治成本呢?又如,加强鞭炮的技术研究开发,这笔费用又由谁来负担呢?如此种种,既讲到技术,后面就不能没有MONEY的支持。君不见,技术的发达促进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又促进技术的发达,而且目前世界上技术发达的国家往往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同时,以制度与技术相结合之路节约法治成本,的确是个美好的设想,但若两者发生冲突了怎么办?如何解决?这个在书中也没有提及。
但总之,游劝荣博士这本《法治成本分析》为我国法治问题的研究开拓了一片新的领域。其借用了经济学领域的成本理论,对法治成本进行了整体分析,于理论、于实务,皆颇具价值。因而,我认为,这是一本非常值得拜读的专著。诚如游荣博士在该书引言中所说:“研究法治及其进程的成本的现实意义在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代价最小、成本最低、效益最大的法治之路。这是法治进程中社会科学工作者的历史使命。”

附:《法治成本分析》 作者:游劝荣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12-1   定价:18元

  本书试图运用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违法等法治诸环节的成本以及法治进程中的动态成本,选择用最少的成本、最小的代价,最大限度地推进法治进程的模式,科学地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特别是经济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其论述广褒法治的各个环节和动态与静态各个方面,资讯翔实,论述周全。具有理论的开拓性和实践的可行性,是一本以新的视角研究法治的理论与实战的著作。
  本书不只阐释了静态的法治成本,也从法治进程的角度分析了法治的动态成本;不只阐释政府的法治成本,也强调为一般人所忽略的法治社会成本;不只指出不重视法治成本的弊端,也提出了通过制度建设和非制度方法以及制度与技术相结合的方法,来节约法治成本。本书虽然着重释法治成本的理论,由于其涉及法治的各个环节,因而也是一本有关法治的通论,有不少独到的见解。
  
  游劝荣简介:男,1963年8月生,汉族,福建上杭县人。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2005年毕业于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并获经济学博士学位。曾先后担任中共福建省委党校讲师,福建省司法厅研究室副主任,福建省法学会秘书长兼《法制?望》、《福建法学》主编,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副局长,中共福建省南平市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市长助理,福建省南平市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兼福建省南平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出版过各类著作10余册,在全国性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数十篇。兼任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福建省法学会副会长,福建省希望工程办公室常年法律顾问,福州大学兼职教授、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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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广西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务收费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以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城乡下列范围:
(一)劳务收费,系指国营、集体企业单位或个人通过经营活动,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而取得的收入。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国家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三)行政性收费,系指国家行政管理机关为加强社会管理、经济管理而收取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各级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劳务收费的管理监督机关,负责组织、检查、监督本暂行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管理权限和收费原则
第四条 劳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物价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分级管理:
(一)国家和自治区管理收费项目标准。其管理目录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物价局审核后下达执行。
(二)地、市、县管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其管理目录分别由地、市、县业务部门提出,经地、市、县物价局审核后下达执行。
(三)各级物价部门下达的管理目录以外的劳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收费项目及标准由供需双方协商议定。
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凡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以及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又必须收取的,分别作如下规定:
(一)全区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会同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执行。
各地、市、县如因特殊情况须在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以外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必须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后,转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方能执行。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按下列分级管理权限审批:
1、在全区范围收取的,由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执行。
2、在地、市范围收取的,由地、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经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同意,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物价局下达执行。
3、在县(市)范围收取的,由县(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提出,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送地、市物价局、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政公署批准,由地、市物价局下达执行,同时报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 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超越规定权限,自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认为地、市所批的收费标准及收费范围不妥时,有权通知地、市予以纠正。
第七条 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转发中央业务主管部门有关劳务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应送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会签后,才能转发。如需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修订收费标准的文件,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劳务性收费标准按其提供服务的成本加税金和合理利润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属服务性的,必须有服务的行为;属补偿性的,必须有公共设施提供使用。核定其收费标准,应以提供服务的合理成本为基础,并考虑受益程度大小、受
益期限长短,以及手续繁简程度等因素,从严控制。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持有按分级管理的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经批准免证的单位除外)。收款使用的票据,国家和自治区管理的收费,应使用经自治区财政厅审定的票据;地、市、县管理的收费,应分别
使用经由地、市、县财政局审定的票据,并由财政部门在票据右上段加盖票据审定专用章或套印在收费票据上。未经财政部门审定的收费票据,被收取单位与个人有权拒付,财政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十条 凡是不符合本规定的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收费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当地财政、物价检查机关检举、揭发或控告。
第十一条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应全部入帐,认真核算,区别情况,进行管理。全额预算管理的单位,除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按财务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同级财政;属差额预算管理或以收抵支的单位,应抵顶国家财政的部分或全部拨款;属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应按专款专
用,先收后用的原则,合理安排使用,并按照规定缴入各级财政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许隐瞒、截留、坐支或私分挪用。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贯彻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及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乱收费:
(一)不申领<<收费许可证>>而收取行政、事业费用者;
(二)擅自增加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不按国家规定擅自改变劳务性收费项目者;
(三)不按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者;
(四)不使用规定收费票据者。
凡属乱收费,均由当地物价检查机关负责检查处理,给予经济制裁。乱收费单位的非法收入,经检查核实后应退还缴费者,无法退还缴费者的,全数收缴财政,并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额两倍以上的罚款。
企业受罚款项在企业的自有资金(如企业资金、税后留利等)中开支,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和营业外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受罚款项,一律在单位的预算包干节余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开支,不得挤入经费预算报销。
第十四条 有下列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视其情节,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直接责任人员和领导人员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自行转发收费文件的;
(二)对检查、揭发、控告非法收费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三)乱收费行为较严重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规定应给予行政处分而未处理的,物价检查机关有权向违法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主管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报告物价检查机关。
对主管部门既不处理又不提出理由的,提出建议的物价检查机关应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物价检查机关报告。
第十六条 被罚单位对罚没处理不服的,可在接到罚款通知书后十五天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物价检查机关或上一级物价检查机关申请复议,愈期不缴纳被罚款项又不申请复议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物价检查机关有权通知银行、信用社强行划拨,银行、信用社应予配合。
第十七条 对检查监督和执行罚没人员无理取闹、恶意谩骂、殴打者,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八条 有劳务收入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单位,如逃避财政监督,隐瞒不报收入或公款私存。一经发现,全部没收上缴财政。
第十九条 物价检查监督人员对群众检举、揭发违反本规定的案件不认真查处的,或执行公务中违法乱纪的,由监督检查人员的主管单位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和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7年9月28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五项措施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文件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综合司

安监总厅字〔2005〕14号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五项措施的通知

  2005年3月14日11时40分,黑龙江省七台河矿业精煤(集团)公司新富煤矿三区发生一起特大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8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做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并举一反三,加大整治力度,严防瓦斯爆炸事故发生。黑龙江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分别做出具体部署。黑龙江省认真总结和吸取"3.14"事故教训,切实采取五项措施,遏制重、特大煤矿事故的发生。对105处"五统一"矿井立即停产进行排查,达不到要求的,立即关闭;严惩违法生产矿主,对造成重、特大事故的,依法从严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按新标准足额赔付,并加大对领导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等,五项措施内容具体,力度大,很有针对性。现将黑龙江省所采取的五项措施转发给你们,请在实际工作中参考借鉴。

二○○五年四月十六日

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摘自黑龙江省委《黑龙江信息》第248期)

  1.以瓦斯整治为重点,严防瓦斯爆炸事故发生。高瓦斯矿井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上齐瓦斯抽放系统,坚决做到先抽后采。严禁超能力生产,尤其是超通风能力生产。抓好瓦斯监测监控系统的联网、使用和维修,加快三级四层联网步伐,确保上半年实现省级联网,5月1日前没有联网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要抓好各矿监控系统的使用和维护,抓紧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责任制。要24小时有人值班,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清理整顿国有重点煤矿"五统一"矿井。从现在起,七煤集团的60个、鸡煤集团的24个"五统一"矿井和七煤集团的21个联通井要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排查。对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产权属国有或国有投资的矿井,真正实行"五统一",由大矿把它管起来;对井田范围内,既达不到"五统一"要求,又威胁大矿安全的矿井,立即关闭。

  3.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和死灰复燃的小煤矿。继续对非法矿井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处,打击一处,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关闭到位。各市(地)、各有关部门和各矿业集团要守土有责,落实责任,进行经常性的巡查。对已关闭的小煤矿,定期检查和监察,发现非法生产或死灰复燃的,按照省政府最近颁发的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追究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而发放证照的矿井,要追究发证部门的责任。要加强对需要进行立井改斜井的改扩建矿井的监管,对没有能力或拖着不改的,坚决予以关闭。

  4.认真抓好隐患整改的落实,防止监察和检查走过场。各煤炭生产企业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的主体意识,投放人力、物力,对存在的隐患进行认真整改。地方政府要把隐患整改纳入监管的范围,切实落实整改内容、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隐患整改作为监察的重点,依法行使职权,对隐患整改不到位、带病作业的煤矿,该停的停,该关的关,严防整改走过场。

5.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一是从严追究矿主的责任。一旦发生事故,首先要追究矿主的赔付责任,要按照新的赔付标准,足额赔付;对资金不够的,要查封账户,拍卖资产,确保赔付到位。对违规违法生产的矿主,造成重特大事故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深挖矿主的幕后"保护伞",从严追究相关人员的连带责任。二是加大对领导行政责任的追究力度。按照《黑龙江省煤矿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对煤矿事故进行行政责任追究。三是加大超前防范力度,追究不作为责任。对重大隐患不整改,死灰复燃不关闭,虽然没有发生事故,也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执法中发现对行政执法文书顶着不办、拖着不改问题,要依法追究责任。重大问题向省政府报告,由行政监察部门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