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够“水晶观鱼”,又何必“雾里看花”?/彭琰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58:34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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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水晶观鱼”,又何必“雾里看花”?
彭琰


对产权交易(私募)融资与发行股票融资两大市场的浅析

对在中国股票市场上,上市公司做假欺骗广大民众投资者的层出不穷现象,媒体和民众将之比喻为如“雾里看花”。 作为企业,若能够通过以企业真实的市场价值为基础的产权交易市场(私募方式)融资,而广大民众能够通过投资专家管理的基金(基金建立起包括投资产权市场的多种投资组合)获得投资收益,岂不是能够避免变化无常的股票市场所带来的损失?既然产权交易能够使企业和民众达到融资和投资收益的目的,能够“水晶观鱼”,又何必非要选择“雾里看花”?

一、股票市场的作用及其存在基础

作为企业,上市发行股票的最直接目的就是融资。基于股票市场是公众市场,因而,上市公司为此一定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或对价)。这就是必须严格遵循公众性融资市场的游戏规则,即必须将公司经营中的所有信息真实地、客观、毫无保留地告知本公司的广大投资者。上市公司与广大民众投资者在信息上处于完全对称的状态,是公众性股票市场最基本、最重要的规则,也是股票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础。

在中国,由于资本市场的不发达,因而,股票市场成为企业筹集资金和公众投资的重要渠道和场所,也成为企业和公众感情上依赖和倾注的最重要对象和目标。企业和广大民众之所以如此信任、倾注和依赖股票市场。就在于,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组成部分的股票市场,理应充分显示证券投资之功能,即能够使投资者获得高于银行储蓄利息的收益,从而满足广大民众积累财富的愿望和需要,这样才能使股票市场逐渐成为机构投资者和民众个人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使股票市场具有社会需求的条件;才能使股票市场稳健地存在并发展下去。

广大民众对股票市场信赖及股票市场能够稳健发展的根基就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执法过程中所呈现出的法律本身所具有的神圣性、权威性及力量性。

自今年9月份以来,央视、各大媒体及互联网所揭露出的做假上市公司,一个接着一个。这些公司在本应透明、法制、文明而无缝做假的股票市场,尽现“强盗”的蛮横,肆意剥夺广大民众投资者作为股东的法定权利,吮吸股东的血汗。像“银广厦”那样任自己所需编造公司业绩的“山水如画,公司如烟”的上市公司大有人在;像“济南轻骑”、“三九医药”那样 “强取豪夺,掏空上市公司”的虚假画面也仅非几家。

二、上市公司欺诈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

公司在上市时或上市后,若对所披露的信息,有任何虚假的内容,则在法律上均视为故意欺诈行为。这在任何国家的证券交易法中都是严格禁止且处以重罚的。

美国国会在制定证券法律时明确指出:“证券立法的核心就在于保护那些对市场不太熟知的人免于受非常熟知的人的欺压。”故意隐瞒或出现披露错误,或在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过于大意或漫不经心,美国“证券法”规定处以5年刑罚的监禁,或5年监禁附加1万美元罚款;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定处以10年监禁,自然人罚款100万美元,机构罚款250万美元。

股票市场的兴旺与发达,主要依赖于广大投资者对股市的信心。与其他市场一样,只有供需平衡并同步增长时,才能出现交易的繁荣。因而,证券法律体系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是保障股市规范有序运行的基础,其目的就是以此增强广大民众投资者的信任度、兴趣感及回报率。

三、资本市场中两类模块的对比分析

法学词典(Black Law Dictionary)上“资本”的概念是:用来产生利润和利益的所积累的商品、财产和资产,经常理解为经营中的所有资产。 在经济学上资本被理解为:资本商品即生产工具;已用于投资的货币或从投资中将来可能获得的可预计的未来净收入的价值;总资产的实际价值或货币价值;用于创造财富的货币或财产;公司股份的总和。

从上述理论的阐述,可以判定:我们通常所说的资本市场实际上是包括了两大市场:一是以股权的载体——股票为流通标的物的股票市场和以资产为流通标的物的资产(企业产权)市场。股票交易市场与资产交易市场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相互作用。这两种不同模式的市场除均具有盘活和流通公司资产及创造增值这一共同点之外,无论在运营模式、操作方法、法律适用、立法目的、还是在交易者的投入与收益上均有本质的区别。

现就此做如下粗浅的对比分析

两大交易市场的对比分析 A、股票交易市场 B、资产(产权)交易市场

1、市场运作的目的不同   A、公司的价值构成是:公司的净资产+可创造的利润+创造利润的潜在能力。上市公司竭尽全力地在后两项上做文章直至做假文章。这为做假和欺诈提供了土壤。  B、公司价值的构成即为净资产。将公司的净资产出让,以使其资产货币化或经置换后获得交易对方的股份,以此获得资产的最佳配置和高效利用。

2、出让人出让的目的不同  A、股票发行人在股票一级市场发行股票,在二级市场获得增值。   B、出让人卖断资产,获得收益。

3、受让人受让的目的不同   A、通过买卖股票获得差价收益  B、通过购买资产获得对财产的所有权及其增值。

4、受让人的群体范畴不同  A、买卖股票的主体以中小散户为主,机构投资者为辅。   B、以机构投资者为言。

5、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  A、证券交易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   B、公司法(待实施的“国有资产法”、“财产法”)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以机构投资者为交易主体的投资人。

6、出让人的性质不同   A、公众公司,具有公司的所有信息须公开化和透明化之特征    B、私募性质,无须公开

7、买卖标的物的流动性  A、流动性强  B、流动性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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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二OO三年第5号


  《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和《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已于2003年9月29日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部长 吕福源

二OO三年十月十七日




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简称保障措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保障措施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

  严重损害是国内产业受到的全面的和重大的减损。

  严重损害威胁是明显迫近的严重损害,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严重损害的发生。

  第五条 在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一)进口产品增长情况,包括进口产品的绝对和相对增长率和增长量;

  (二)增加的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中所占的份额;

  (三)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在产量、销售水平、市场份额、生产率、设备利用率、利润与亏损、就业等方面的影响;

  (四)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其他因素。

  对严重损害威胁的确定,应当依据事实,审查被调查产品出口国的生产能力、库存情况、出口能力和对中国出口继续增加的可能性等因素,而不得仅依据指控、推测或者极小的可能性。

  第六条 商务部在确定进口增长对国内产业的影响时,应当依据确实的证据,客观、综合地评估影响国内产业状况的各种可量化的指标,而不得仅根据个别指标作出裁决。

  第七条 同类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相同的产品;没有相同产品的,以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特性最相似的产品为同类产品。

  直接竞争产品,是指与被调查进口产品虽然不是同类产品,但是与被调查进口产品具有相近的用途和较强的可替代性,且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产品。

  第八条 在确定同类产品和直接竞争产品时,可以考虑以下因素:产品的物理特征、化学性能、生产设备和工艺、产品用途、产品的可替代性、消费者和生产者的评价、销售渠道、价格等。

  第九条 商务部在进行产业损害调查时,应当为进口产品的使用者、消费者等提供陈述意见、提交证据的机会。

  第十条 保障措施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期通常为立案调查开始前的三至五年。
  
  第三章  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一条 利害关系方申请参加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的,应当自保障措施调查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提出参加调查活动的申请,办理有关登记。同时,可以对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中的产业损害发表意见,提供相应证据。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方包括以下范围:

  (一)被调查产品的外国(地区)生产者、出口经营者、国内进口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出口经营者、进口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调查产品的原产国(地区)、出口国(地区)的政府及其代表;

  (三)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该产品生产者、经营者的行业组织或者其他组织;

  (四)其他。

  第十三条 利害关系方参加调查活动,应当出具相关身份证明。利害关系方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出具营业执照等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人参加调查活动的,应当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作代理人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及中国执业律师,并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营业执照、律师执业证明。

  第十四条 商务部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的对象包括国内生产者、国内进口经营者、国内购买者、国内最终消费者、国外出口经营者、国外生产者等。

  第十五条 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有关产业、财会、经贸、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提供咨询意见。有关专家应当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

  第十六条 商务部采取问卷、抽样、听证、技术鉴定、实地核查等调查方式进行产业损害调查。

  第十七条 商务部向利害关系方发放的调查问卷包括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国内用户调查问卷,国外生产者、国外出口商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调查问卷。

  第十八条 利害关系方应当按问卷规定的方式和时间返回答卷。如需延期,应当在答卷截止日期的7日前向商务部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是否同意延期,由商务部决定。

  第十九条 商务部可以对利害关系方进行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前,应当将核查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提前通知有关利害关系方。

  第二十条 应利害关系方请求或者根据调查需要,经有关国家(地区)同意,商务部可以派出人员赴该国家(地区)对有关产品的生产能力、投资扩产、库存、原产或转口及企业间的关联关系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按照规定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利害关系方也可以主动向商务部提交书面材料。

  第二十二条 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或者商务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举行产业损害听证。

  第二十三条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认为其所提供的资料及相关证据有必要保密的,应当在提交资料的同时向商务部提交该资料的非保密概要,或者分别提交该资料的保密文本和公开文本。

  第二十四条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不提供资料及相关证据的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的,或者不提交非保密概要或公开文本理由不充分的,商务部可以对该资料不予考虑。商务部如果认为提供的资料不需要保密时,可以要求利害关系方撤销保密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产业损害调查过程中,应诉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参加产业损害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在向商务部提交任何文件及证据材料时,均应提交中文正本一式5份,并同时提交相应的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3份。

  第二十七条 商务部产业损害调查,依据国家语言文字主管部门规定的规范中文为正式语言和文字。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任何文件、资料、信息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非中文资料如未附有中文译文将不被视为有效的和合法的证据材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规定施行之日,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保障措施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国家经贸委令【2002】第4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单缸柴油机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对单缸柴油机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1999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经部领导批准,1999年对黑白电视机、电风扇、自行车及单缸柴油机实行无偿招标管理,其中单缸柴油机属今年新增无偿招标管理商品。为保证发证工作正常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单缸柴油机实行许可证管理,由省级发证机关按现行无偿招标管理办法核发出口许可证。
二、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单缸柴油机商品编码为84089091。
三、单缸柴油机商品编码已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发至各有关发证机关邮箱,请通过新程序下载接收(有关接收程序请见1998年12月24日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下发的《1999年〈进出口许可证发证管理系统〉发盘说明》)。
以上请遵照执行。